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研项目是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为实现“资助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宗旨而共同设立。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科研项目管理,激发上海民办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对民办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兴趣,提升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水平,促进上海民办高校,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育科研的发展和繁荣,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上海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进本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科研项目,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上海民办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增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增强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为原则,重在产出对民办高校发展有实际意义的、可复制、推广的研究成果,服务和推动上海民办高等教育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上海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和独创性;
3.有利于调动上海民办高校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课题研究的群众性。
第五条 本科研项目向上海民办高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科研项目由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共同委托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专委)实施。
第七条 课题立项和结项实行分步审批,其中,高专委负责制定并发布课题管理办法、申报公告和选题指南;开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以及学术咨询、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等工作;协会负责项目立项、结题审批等工作;基金会负责项目立项和结项核准、划拨研究经费、经费审计等工作。评审通过的课题立项和结项,须经过协会和基金会共同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本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组建评审专家组对课题立项、结项和项目成果价值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本科研项目的课题申报公告每年发布一次。自课题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第十条 本科研项目分为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发展课题和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问题研究类。学校发展课题主要以民办高校办学体制改革和内涵发展问题研究为主,教育教学改革课题主要以民办高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教学改革为主。全部面向民办高校一线教师发布。
高专委根据民办高校发展形势和需求对立项课题进行评议,给出资助等级建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研究期限均为 1 年,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十二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民办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经验不少于 2 年;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对民办高校发展和内涵建设有深入思考,具有民办教育问题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3. 每一申报人只能同时申报或承担一项基金会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程序:
1.课题申报人根据本项目年度课题申报通知和要求,以上海民办高校改革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选题,按要求填写《上海市民办高校教育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2.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科研项目规定,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 课题研究条件和课题研究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承诺研究条件和学校支持),在规定的时间报送高专委;
第十四条 高专委组织专家组对课题立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协会和基金会审批。高专委对通过立项审批的课题下发立项通知书,基金会分批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给课题承担单位,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本科研项目坚持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高专委负责课题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的管理工作。课题申报单位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不定期抽查等。课题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重点课题的开题工作由高专委负责,一般课题的开题工作由课题承担单位在高专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1.本研究项目下拨的研究经费可以用于研究开发经费、劳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研究开发经费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实验室修缮费、协作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论文出版费及其他用于科研活动的费用。 研究开发经费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超过 20%。
劳务费包括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补贴、学生助研津贴、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和实证研究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课题研究总经费的 50%。业务招待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8%,具体餐费标准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课题管理单位不应收取课题管理费。
2.经费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本科研项目以及申报单位有关规定, 并接受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经费审计。
3.课题申请人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预算,并严格执行。
4.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负责人离职而中断研究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收回研究经费并退回基金会。
5.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各款条目情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基金会负责收回研究经费并退回基金会。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高专委审批: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形式;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并禁止以后申报本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上海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撤销其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负责人从民办高校离职。
第五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须接受高专委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和材料有: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表、研究工
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例如研究总报告等)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的证明材料等。上述证明材料需要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课题结项成果不少于 3 项(含公开发表成果,北大或者南大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论文至少 1 篇),一般课题结项成果不少于 2 项(含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凡是由本科研项目资助的课题项目,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项目成果,必须注明“上海市民办高校教育科研项目”和获批的项目编号,否则不予承认。
可以作为课题结题成果的包含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 5000 字)、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不少于 4000 字)或者经过民办高校采纳的政策建议 (须有民办学校的鉴定意见)等。不得以专门的教材、著作作为课题的结项成果。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 3 至 5 人,并设一名组长。鉴定结果由鉴定专家组做出。
第二十三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准备好第二十条规定的课题成果鉴定的必要资料,向高专委提出鉴定申请;
2.高专委对申请结题的课题项目进行鉴定。以会议方式鉴定者,课题组向鉴定专家组进行陈述、答辩,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课题组将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寄送到鉴定专家手中,各专家将鉴定意见寄交组长并抄送上海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备案,组长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签署鉴定意见;
3.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和鉴定意见送交高专委。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高专委审定并颁发《上海市民办高校教育科研项目结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高专委定期对已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对于特别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并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和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