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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67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全面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招投标。如有必要,可设立一次专项项目。

第三条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校级科研项目分为三类:

1. 学术理论类。主要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围绕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进行选题研究,具有为申报上一级科研项目做准备的预研究性质。这类项目主要面向教师招投标,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2. 专业教学类。主要从事教育基本规律和理论的研究,针对学校教学活动中的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我校教学产生实际指导意义。这类项目主要面向教学部门和教辅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

3. 管理类。主要从事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为学校发展及管理工作提出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这类项目主要面向行政职能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

第四条各类项目的管理部门应在项目招投标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工作,征求各部门和学科专业的意见,征集选题,归纳、整理后确定课题指南,向全校发布。

第五条课题指南发布后,有条件进行研究的部门和个人,应积极组织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必须由三人以上(含三人)组成,由课题组负责人向不同课题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学术理论类、管理类课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核,决定是否立项;专业教学类课题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评议审核,决定是否立项。

第六条申报各类校级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和参与人必须是本校教工,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

第七条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两个同类课题,但可作为负责人申请其它类课题(限定为一项)。课题组成员也不得同时参与两个同类课题组,可同时参与另一类课题组。

第八条已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未经鉴定结题者和未完成上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同一内容已立项和完成的上一级课题不得再申报校级课题。

第十条项目一经批准,课题组负责人和成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研究工作需要更换人员,必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类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时间(项目审批完成时间的前一个月)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填写结项书,及时进行鉴定和结项。

第十二条对申请结项的科研项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可的专家组(三人以上)对科研项目进行鉴定,达到项目设计目的者可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学术理论类课题在申请结项前,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必须要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否则不予接受结项申请。鼓励专业教学类和管理类课题在申请结项前在公开期刊上发表论文。

第十四条对批准立项的各类校级科研项目均给予一定的资助经费。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立项情况而定。资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20171月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