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合同的管理,增强全校科研人员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意识,更好地协调学校、二级学院及课题组之间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风险是指在现有科技水平和科研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并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约责任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科研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体现公平、利益分享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六条 科研风险及违约责任,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确立的原则,由学校、二级学院及课题组分别承担。
第七条 各类科研合同的签订,应当接受科研处的审查。按规定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和使用规范的合同用语。技术指标的确定应与课题负责人的技术水平以及我校的科研条件相适应,风险责任及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
第八条 未经科研处审查,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各类科研合同,或未经学校许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修改、补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该合同的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科研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二级学院及科研处,详细说明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防止损失的扩大。
课题负责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十条 科研处在接到课题组关于纠纷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会同二级学院及课题负责人对纠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纠纷的性质。
第十一条 科研风险责任,按合同约定的我校应承担的风险比例或以我校实际对外赔偿金额为基数,由学校、二级学院及课题组分别承担。学校、二级学院承担:20 %;课题组长承担:80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应当由课题组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