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ssdthxy_kyc@126.com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6年修订)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5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以及国家科技部、上海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保密工作应当与科技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协助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校的科技保密工作,各二级学院、职能处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秘密”,是指由学校研制开发或者以其它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学校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管理方法、客户名单、资源情报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二章 科技秘密的范围、密级的确定及解密

第五条  关系我校的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技术信息,应当属于学校科技秘密范围:

1. 影响我校技术在国际、国内的先进程度;

2. 失去我校技术的独有性;

3. 影响我校在国际、国内竞争能力;

4. 损害学校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我校科技秘密的范围:

1. 国内、外已经公开;

2. 在国际、国内无竞争能力;

3. 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第七条  我校科技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 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2. 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3. 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密性较差的;

4. 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科技秘密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师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经科研处审批后,报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科研处应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规定,会同保密委员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第九条  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科技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科研处会同校保密委员会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确定科技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三章  科技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中,不得涉及学校科技秘密:

1. 进行公开的科技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2. 利用广播、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书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3. 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科技秘密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科技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报科研处审查,并经校保密委员会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或出口境外,应当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及主管校长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以学校秘密技术同境内、外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之前报科研处审查,并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间若要申请专利的,应当报科研处审查,并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对参与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学校不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十七条  我校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凡依据国家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按照该《规定》并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管理。

在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国家科技秘密时,应当确定涉密人员范围。学校及涉密人员应负有保守国家科技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科技秘密的泄密责任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调离、辞职时,应当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科技秘密,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学校科技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均负有保守学校科技秘密的义务。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泄露、转让、使用学校科技秘密,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赔偿学校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16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