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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8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各级各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范围: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批准下达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及中央其它部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2.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上海市教委、科委及其它局(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3. 其它符合纵向科研项目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我纵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研处。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与前期成果,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基本条件。

3. 申请人无不良科研记录,无同层次未结项课题。

4. 项目主持人应为上海师范天华学院专任教职员工。如果外单位在我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主持人所兼职的相关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科研处根据各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教师和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他们申报项目。

2申请人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认真选题和论证,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

3.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填写完毕后,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初步审查并盖章,统一报送学科研处。

4.科研处按申报原则和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规定统一报送上级有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将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下达到申请者所在二级学院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项目立项批文的通知后,在半月内填写《项目任务书》,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查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编制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的中期检查:在项目启动后,每年6月、12月,科研处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递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科研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检查意见: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项目组在研究期间至少进行一次学术研讨会或成果汇报会(也可是阶段成果)。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提交研究成果,编制经费决算。按时履行相应的结题手续并及时归档。由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后才能结题。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科研处批准,可按新方案执行。

1.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4.中止项目协议;

5.撤销项目;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由科研处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因调离、出国等原因中断研究工作,应由学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共同商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在离开前办理好项目研究进展、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原则:

1.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2.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专款专用,否则学不负责项目的鉴定,由此取得的成果也不得申请任何奖励和享受学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3.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并实行项目责任制。

4.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 并发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使用科研经费。

5.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与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移作它用。

6.纵向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执行。

7.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配合财务处认真编报决算表,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项目负责人要将已使用完的经费本交回科研处。

8.科研经费不得无故转出我,因项目需要转出科研经费,须报科研处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科研经费按规定直接用于研究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支出,具体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差旅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费、一般性办公用品费,打字复印费,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为完成研究工作的小型会议费,以及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协作费:指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

5.项目组织实施费:包括专家咨询费、参加研究的学生劳务费,临时工工资以及接待工作餐费等。

6.管理费:指学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取的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

1.纵向科研项目,若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提取到位经费的10%作为学校管理和资源使用费,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校科研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2. 纵向科研的项目人员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中没有规定比例的按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最高可提取15%,先提取到位经费的10%,待项目完成后再支付5%

3.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劳务费、加班费、评审费等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处批准,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到财务处支取。

4.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暂借款,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卡》到财务处报销暂借款。

5.凡需领取或购买科研所需的药品、机电物品、文化用品等易耗品,必须填写领料单或持购物发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经费使用卡》方可领取或报销。凡需申购课题所需仪器、设备,须办理申购仪器、设备申报单,按设备管理处的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的结束

第十五条  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或处理。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结题的,需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六条  结题手续办理后,项目经费卡注销,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结算处理:课题组科技发展经费50%(转入结题经费本),课题组结题酬金30%,学校科技发展基金20%

第十七条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相关科研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612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