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目的
为更好地鼓励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取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在职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以及科研成果署名为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的离退休人员、兼职教师,具体包括:
1. 获国家和省(市)、部(委)级科技成果奖者;
2. 在国内外杂志发表质量较高的科技论文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科技专著、编著、教材者;
3. 获专利授权者;
4、承担国家和省(市)、部(委)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5. 其它对学校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三、奖励等级及标准
1、科技成果奖励: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项者(由政府颁发),学校将按获奖等第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项,按照不同类别和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项目名称 | 获奖等级及奖金(万元)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10 | 8 | 6 | 5 | 3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
国家科技进步奖 | |||||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
国家教育科研成果奖 | |||||
国家级其他科研成果奖 |
(2)获省(市)、部(委)级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按照不同类别和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项目名称 | 获奖等级及奖金(万元) |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市级科技进步奖 | 5 | 4 | 3 | 2 |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
市级教育科研成果奖 | ||||
市(部)级其他科研成果奖 |
注:①国家级奖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和第二完成人所获得各类奖项,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和第三完成人按4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和第四完成人按3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五完成单位和第五完成人按20%予以奖励;余下获奖名单中的排序,不予奖励。
②市(部)级奖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和第二完成人所获得各类奖项,按上述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和第三完成人按20%予以奖励;余下获奖名单中的排序,不予奖励。
2、优秀论文奖励:凡署名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的优秀论文奖励金额如下:
刊物类别 | 奖励金额(元) |
SCI(科学引文索引) | 3000 |
EI(工程索引)(不包括会议论文)、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索引) | 2500 |
ISTP(国际科技会议索引) | 2000 |
国内核心刊物 | 2000 |
国际学术刊物(港澳台除外) | 1500 |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 1500 |
国内(或国内单位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 | 500 |
注:① 上述奖励项目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公开发表复印件及收录证明。如同时被不同刊物、索引所收录,奖励金额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
② 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译文,按论文标准的20%给予奖励。
③ 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等五大报纸发表的理论学术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按国际学术刊物标准奖励。
④ 凡署名我校为第二作者单位的奖励金额为署名第一作者奖励金额的50%。
⑤国内核心期刊范围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为准。
⑥国际学术会议应为国际学术组织主办的会议。
⑦在各类学术期刊的非正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3、学术专著奖励: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包括教材),学校给予奖励;倘若该学术专著的公开正式出版已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则不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标准如下:
类别 | 每部字数 | 基础奖励金额(元) |
专著、教材 | 10万字 | 3000 |
译著 | 10万字 | 1000 |
注:学术专著(包括教材)字数超过10万字,每超过10万字奖励金额增加基础奖励金额(见上表)的百分之十。
4、职务知识产权奖励:各种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学校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如下:
专利类型 | 奖励金额(元/项) |
授权发明专利 | 5000 |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 2000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1000 |
注: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我校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60%奖励;我校作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奖励;我校作为第三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奖励;余下名单中的排序,不予奖励。
5、计算机软件通过著作权登记后,每件奖励1000元。
6、重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
(1)有拨付经费的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市级(含市科委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项目,市教委重大、重点项目)规定配套的科研课题项目,经学校审议批准,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2)立项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研课题项目,经学校审议批准,分别给予一定的资助经费。
7、教师的美术、艺术设计类作品获得国家和省市级奖项的奖励金额(元)如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000 | 5000 | 2500 |
省市级 | 2000 | 1000 | 500 |
8、正式出版的美术、艺术设计作品专(集)辑,若专(集)辑是由国家、市科研部门或协会提供经费,未列入学校经费范围之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倘若该专(集)辑公开正式出版是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则不再给予奖励。
四、奖励条件
1、获奖人员应具有良好科研道德,符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2、奖励对象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3、获奖的科研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知为准,专著、优秀论文、译文的奖励以作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专利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受理通知书或证书为准。SCI、EI、SSCI、A&HCI、ISTP等收录的论文以上海市情报部门的检索证明为准。
五、奖励程序
1、申报时间:每学年初各二级学院统计上学年度科研工作量之时,凡属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和个人可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向所在部门申报。
2、申报材料:论文原件及复印件、著作原件、课题申报书和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获奖成果证明及各类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各部门汇总审查后,交科研处审核,论文原件、获奖成果证明及各类证书原件经审核后交还教师自行保存。论文、课题申报书和批准文件、获奖成果证明及各类证书复印件、著作出版物原件(一本)由科研处存档。审核后,科研处将奖励项目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所有奖励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奖励。
六、其他
1、对同时获取多项同一级别奖励的成果,学校只对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授奖。对获取不同级别奖励者,学校将按其获奖级别中的最高一级级别发放奖金。
2、奖励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科研处提请学校组成专家组讨论决定。
3、科研奖励的收入所得税由受奖励者个人承担。
4、科研奖励总经费若超过预算,报校务委员会常委会批准,增加预算额度。
七、本办法于2016年12月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例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
八、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